光电工程学院研究生导师考核及招生管理办法(试行)
2022年09月30日 14: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全国研究生教育会议精神,更好地发挥导师立德树人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主管部门,学院是导师管理的第一责任单位。
第二章 考核办法
第三条 导师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导师的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成果、指导精力投入等相关内容。考核合格条件如下:
1.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自觉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具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
2.师德师风高尚。模范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谨遵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自觉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有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及时给予研究生启发和指导。
3.积极承担并认真完成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工作,除按要求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导师培训活动以外,需要完成以下工作任务中的任一项:
①承担一门(含)以上研究生课程的主讲教师;
②在国内国际会议上做口头报告或担任重要任职;
③以第一指导老师指导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类、科技类相关竞赛或项目(研究生排名第一);
④主持校级(含)以上研究生教育改革或研究生课程建设项目1项;
⑤学院分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研究生教育教学相关工作。
4. 满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科研项目、经费、成果等基本条件:
(1)博士研究生导师在考核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任一项):
①主持或完成国家级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省部级(含)以上项目1项;
②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身份发表SCI或EI论文2篇(含)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授权发明专利2项(含)以上;
③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
④获省部级(含)以上科研奖励,或获厅级科研奖励(排名前3);
⑤当年可支配经费达30万元(含)以上;
⑥学院学位委员会认可的其他科研任务。
(2)硕士研究生导师在考核期内完成以下任务(任一项):
①主持或完成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新增市厅级(含)以上项目1项;
②以第一作者(或所指导的研究生为第一作者,导师为通讯作者)身份在学校规定的权威期刊发表论文1篇(含)以上,或以第一发明人身份获授权发明专利1项(含)以上;
③出版本学科学术著作(含译著)1部;
④获厅级(含)以上科研奖励;
⑤当年可支配科研经费5万元(含)以上;
⑥学院分学位评定分委员认可的其他科研任务。
第四条 导师考核每年一次,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实施,考核结果需在学院公示,经考核认定合格的导师,方可招收研究生。
第三章 招生指标的规定
第五条 在满足各学院招生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每位导师招收博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1人、招收硕士研究生人数不超过5人。确因有科研需要,或培养质量特别优秀的指导教师,经所在学院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可酌情适当增加招生指标。
第四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研究生院根据各学院研究生培养质量、学科平台、科研经费与成果、导师数量以及学科发展需要,结合当年上级下达的招生指标,实行动态分配,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确定各学院招生指标。
第七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学院研究生招生录取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第八条 学院根据学科特色,结合当年指标与学校文件精神,制定招生指标分配办法,考核合格的导师下一年可招收研究生。
第九条 调离或出国(境)时间超过一年的导师,原则上不允许招收博士、硕士研究生;对调离或出国(境)导师已经招收的在校研究生,必须指定在校导师指导其学习、研究工作等。
第十条 退休前不能完成一届博士、硕士研究生(按最低学制计)指导工作的导师原则上不再招收研究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减少导师下一年度招生指标,并上报学校:
1.所指导的研究生发生学术不端行为;
2.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校学位论文评审中,当年有1人次不通过者;
3.所指导研究生当年有1人次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广西区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暂停导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并上报学校:
1.考核期内出现严重失职行为;
2.年度考核为“不合格”的指导教师;
3.所指导研究生在学校学位论文评审中,当年有2人次及以上或连续2年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4.所指导研究生连续2次在教育部学位中心、广西区学位论文抽检中成绩出现“不合格”意见的;
5.连续3年未招收研究生的导师;
6.不能为所指导的研究生支付学校规定的基本助研津贴的导师。
暂停招生的导师需恢复招收研究生资格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后恢复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导师管理依据《太阳成集团tyc122cc全面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桂电研〔2019〕2号)和院级导师管理的相关规定实施。
对于未能履行立德树人职责的导师,情节较轻的由导师所在学院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情节较重的由导师所在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研究讨论对其分别作出通报批评、暂停招生资格、取消导师资格等处理意见,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不一致时,以上级文件为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光电工程学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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