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122cc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建设工程管理的审计工作,促进完善内部控制、落实管理责任、提高资源绩效,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中办发〔2015〕58号)、《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1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意见》(教财〔2016〕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太阳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是对建设工程业务活动及其内部控制的适当性、有效性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
第三条 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的范围,包括学校及所属部门使用各类资金来源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零星工程)等,覆盖建设工程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准备、施工过程、竣工验收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学校根据审计资源的状况,有步骤地推进建设工程管理审计全覆盖。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工程建设管理审计的开展由审计处负责,财务处、国资处、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配合实施。
第五条 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
情况进行审计,对各类工程送审起点以上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对送审起点以下的项目可进行抽审,出具审计意见书。
第六条 审计处根据项目情况,可自行实施审计或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审计处负责对中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审核费用列入工程成本。
第三章 工程管理审计的重点
第七条 工程建设管理审计要突出包括内部控制审计、造价审计、招标审计、付款审计等重点。
第八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是对建设工程管理内部控制的设计与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每两年开展一次,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归口管理情况;
(二)管理岗位设置与职责情况;
(三)建设工程各阶段履行基本程序、执行有关政策等业务管理情况;
(四)预算和付款控制等财务管理情况。
第九条 建设工程造价审计是在对造价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各阶段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主要包括:
(一)在设计阶段对设计概算进行审计;
(二)在施工准备阶段对招标控制价、零星工程预算等进行审计;
(三)在施工阶段对工程变更预算、签证、材料设备询价定价等进行审计;
(四)在竣工阶段对工程竣工结算等进行审计。
第十条 招标审计是在对招标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基础上,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材料及设备等各类招标文件、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付款审计依照合同和项目进展对建设工程进度款拨付进行审计。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内部控制审计的程序
(一)审计处确定工程内部控制审计项目;
(二)审计处在实施审计前发出审计通知书,组织召开审计进点会,被审计单位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三)审计处按审计方案及分工,执行审计程序,编制工作底稿;
(四)审计处完成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单位意见,被审单位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意见,如果超过时间未回复,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处根据审计结果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被审计单位于10个工作日内提交整改措施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审计的程序
(一)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在400万元及以上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设计概算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提出设计概算审计意见书。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审计的程序
(一)按学校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校内招标的建设工程,工程类3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和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的招标控制价,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视审计力量情况,一般送审价在400万元及以上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外审,400万元以内的自行审计;
(三)审计处在接到送审资料后按照以下规定的时限提出审计意见,征求工程管理部门意见,形成招标控制价审计意见。
对于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出优先审计要求,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同意,审计处优先安排审计。
送审金额2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5-7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200万元至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7-1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400万元至2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10-15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工程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15-2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5000万元至1亿元的工程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20-30个工作日;
送审金额1亿元以上的项目,从接到完整的工程资料之日起30-40工作日。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正招标控制价,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修正过的招标控制价送审计处备案。
第十五条 零星工程预算审计程序
(一)10万元及以上的零星工程预算,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编制、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5-7个工作日提出审计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预算组织施工。
第十六条 施工阶段工程变更预算的审计程序
(一)变更估价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变更预算,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经审核完成后及时送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第十七条 工程签证审计程序
(一)工程签证估价金额在1万元及以上的签证须送审计处审核。签证需现场计量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工程现场计量前三天(紧急情况除外),书面通知审计处,并提交有关资料,审计处派工作人员现场见证、核实,并独立做好审计记录;
(二)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形成签证初步意见后,送审计处审核;
(三)审计处3个工作日内提出签证意见;
(四)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予以签证,并在签证后5个工作日内送一份到审计处备案;
(五)需现场计量项目,如被查实工程量存在人为多计的现
象,审计处将抽查结果和责任人报告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向审计处说明原因。
第十八条 材料及设备询价定价审计程序
(一)新建、改扩建工程材料及设备估价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零星工程材料及设备估价金额1万元及以上,按学校规定需要询价的,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市场询价,并将材料、设备数量、型号规格、询价纪要及定价意见报审计处审计;
(二)审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
(三)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予以定价;
(四)如被抽查材料及设备价格询价明显高于市场价,审计处将抽查结果报告建设管理部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向审计处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送审起点以下的变更预算、签证、材料及设备询价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核实,并在签订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报审计处备案,方可作为结算依据,逾期不予受理。审计处可以进行抽查审计。
第二十条 竣工结算审计程序
(一)工程结算资料须在竣工验收后及时报送审计。工程竣工结算2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完成后送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如超过合同金额10%,修缮工程(零星工程)结算送审金额超过预算20%的,须有学校追加立项的审批文件或超支说明并经相应审批权限的审批人审批,否则不予审计;
(二)审计部门视审计力量情况,一般结算送审价在100万元及以上项目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外审,100万元以内的自审;
(三)审计处在审计后,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接收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如果超过规定时间未回复,经催促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视为无异议;对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应同时提供有效的支撑材料,否则审计处不予受理;
(四)审计处在征求意见后形成竣工结算审计定案表,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结算定案表办理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招标文件审计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按学校规定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校内招标的,工程类30万元及以上、服务类和货物类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的招标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初审、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完整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完善招标文件。
第二十二条 合同审计程序
(一)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检测、主要材料及设备采购等合同,合同额2万元及以上合同文件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初审、送审;
(二)审计处在接到完整送审资料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计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按照审计意见修改合同文件。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审计程序:
(一)合同内进度款100万元及以上、合同外的工程进度款支付,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初审、送审;
(二)审计处在审计后,出具审计意见书,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书,按学校规定履行相关付款程序。
第五章 审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审计处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相关单位积极配合,并提供工程项目相关的资料及电子文档。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施工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好工程项目竣工结算资料,并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处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完成审计后,及时将送审资料原件归还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并对重要资料和审计成果文件进行存档。
第六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审计意见如有异议,由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分管校领导决定是否采纳审计意见,如不采纳审计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收到分管校领导批示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将情况反馈审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 按照把审计监督与党管干部、纪律检查、追责问责结合起来的要求,学校建立审计与组织、人事、内控、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定期沟通会商。
第二十九条 审计处对于建设工程管理审计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及时出具审计意见书,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审计处对于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核实查处。审计处对于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十条 学校有关部门要按照审计意见和建议,认真落实整改,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造成损失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建设工程管理审计结果应按照有关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七章 工作纪律及奖惩
第三十一条 审计处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 建设工程归口管理部门须加强风险防控意识,建立健全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并及时评估制度的有效性。相关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相关制度。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一)出具虚假造价审核意见、审计意见;
(二)为有关单位、部门隐瞒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三)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及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为建设工程审计做出显著成绩,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他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太阳成集团tyc122cc基建、修缮工程全过程跟踪审计(暂行)办法》(桂电〔2014〕91号)和《太阳成集团tyc122cc基建项目工程款拨付程序及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结算审核办法(试行)》(桂电审字〔2007〕[2007]4号)同时废止。
太阳成集团tyc122cc校长办公室 2018年12月3日印发